存款保险机构

银行业是国民经济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国家经济的平衡发展与整体统一。银行业的稳定性极大地影响着整体经济的稳定性。1997年底发生的一些事件,包括16家银行的清算以及随后1998年的货币与银行危机,导致公众对印尼银行体系的信任度下降,从而发生了非常大规模的资金从银行体系中撤出的情况(银行挤兑)。为了重塑公众对国家银行业的信心,同时抑制印尼盾贬值,政府为银行的所有支付义务(包括公众存款)提供了全面担保( blanket guarantee )。上述担保依据1998年第26号关于商业银行支付义务的担保的总统令和1998年第193号关于人民信贷银行支付义务的担保的总统令而制定的。

自1998年至2004年2月,政府担保计划由国家银行重组机构执行(BPPN)。该机构负责处理政府对自1998年以来被暂停运营或业务活动的52家银行支付义务的担保执行。

2004年2月27日国家银行重组机构结束其职责时,政府担保计划的执行根据2004年第17号总统令移交给财政部长。国家银行重组机构尚未完成的担保计划,随后由财政部长继续执行。为执行这项政府担保计划,财政部长被授权在财政部内设立政府担保执行单位。基于此,财政部长于2004年2月27日成立了政府担保执行单位。

在实施过程中,这种广泛的担保确实被证明能够阻止资金从银行体系撤出的潮流,并逐渐重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然而,如此宽泛的担保范围给国家预算带来了负担,并可能导致银行管理者和公众产生道德风险。银行管理者在管理公众资金时变得不够谨慎,而由于存款由政府全额担保,客户也不关心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因此,这种对所有银行义务的全面担保计划难以促进市场纪律的形成。此外,这种基于总统令实施的广泛担保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因此,需要以法律形式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为解决上述问题,并继续为储户营造安全感、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这种非常广泛的担保计划需要被有限担保制度所取代。1998年第10号银行法授权成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公众资金担保的执行机构。2004年9月22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批准了2004年第24号存款保险机构法。根据该法,成立了存款保险机构,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职能是保障储户的存款,并根据其授权积极参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该法自2005年9月22日起正式生效,存款保险机构也自该日起正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