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BC

通用条款与条件​

华侨银行NISP有限公司账户开立与管理条款与条件

PT Bank OCBC NISP, Tbk.公司 账户开立与管理条款与细则及其所有修订和//或更新(下称“本条款与细则”)规范 PT Bank OCBC NISP, Tbk.(下称“银行”)与客户之间就客户使用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1. 定义与解释
  • 1.1在本条款与细则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TM(自动取款机)”是银行和或与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拥有的电子交易设施,旨在方便客户进行银行业务交易。

银行是指PT Bank OCBC NISP, Tbk.公司,一家总部位于雅加达南部、在印度尼西亚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公司。

OCBC”是银行拥有的银行服务,旨在为客户和非客户提供便利,可通过电话/手机拨打1500999(国内)或+62-21-26506300(国际)以及电子邮件、WhatsApp、社交媒体、在线聊天和银行不时指定的其他通讯媒介进行咨询。

生物特征数据是指指纹、虹膜、面部识别分析、身体动作、身高及个体的其他生理特征。

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外,银行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开门营业(包括进行外汇交易和外币存款)的日子。

指令是指客户以书面、口头或面对面形式,或通过网络银行、ONe Mobile、电子邮件和或其他电子媒介向银行发出的用于操作账户的指示。

”指银行根据其制定的条款与细则,不时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指在银行拥有账户或申请开户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产品指银行根据其规定的条款与细则,不时向客户提供的各类银行产品。

账户指客户在银行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的一个或多个账户,包括客户在银行不时开立的储蓄账户、活期账户、定期存款或其他类型的账户。

数字、电子媒介或应用是指银行拥有的数字、电子媒介或应用,包括ONe Mobile、ONe Store、RM Mobile,以及银行未来开发的其他数字、电子媒介或应用。此类数字、电子媒介或应用的增补或变更将通过银行认为合适的媒介通知客户,并确保遵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适用法律法规。

  • 1.2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 条款标题的设置并非用于解释本条款与细则中各条款的意图和目的;
  2. 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含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3. 表示"人"的词语亦包括企业实体。
  1. 开立账户
  • 2.1 为在银行开立账户之目的,客户必须:(i) 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填写开户申请表或完成申请;(ii) 出示并向银行提供所有必需的数据、说明、信息和声明;(iii) 保证客户向银行提供和或数字、电子方式上传的所有信息、数据、文件、说明、声明、保证、授权、委托书和或指令均真实、完整、为最新数据、合法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 2.2 对于通过数字、电子渠道或应用程序开户,潜在客户同意并或授权银行执行以下操作:
  1. 由银行将准客户注册为ONe钱包用户,状态为未注册,使用准客户注册的手机号码;
  2. 如果准客户注册的手机号码已被注册为华侨银行电子货币账户号码,则银行不会将该准客户重新注册为ONe钱包用户;
  3. 如果在账户开立之日起60(六十)个自然日内,准客户尚未完成银行规定的了解您的客户流程已存入起存金额,则该资金将转入上述a项和b项所述的ONe钱包中,作为资金存放媒介;
  4. 遵守《银行电子银行服务通用条款与条件》;以及
  5. 因不符合银行规定的要求(包括因未完成上述c项所述的了解您的客流程)而关闭账户。
  • 2.3 银行将通过其认为适当的通信渠道告知该华侨银行电子货币 (ONe钱包) 账号。
    客户同意,如果银行认为客户提供或上传的信息或文件(包括数字/电子信息和文件)在客户申请流程中不够充分,银行有权要求额外的信息和文件,并通过其他电子方式(如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进行额外核实。
  • 2.4 客户声明理解并同意,如果发现客户提交和或上传的信息、数据、说明、声明、保证、授权、委托、指令和或文件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或不清晰,或不符合适用的了解您的客规定,银行有权拒绝开户申请。
  • 2.5 客户特此完全同意银行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和准许的范围内,使用、管理、存储和利用与在银行开户相关的、银行已收到或客户以数字或电子方式上传的信息和或文件和或个人数据,包括生物特征数据。
  • 2.6 客户声明理解并同意,(i)为在提供银行服务前进行识别和验证,包括根据客户要求或在开立账户和或银行产品服务时进行了解您的客流程以及信用评分,以及(ii)为管理、处理和跟进客户执行的指令、请求和或交易,包括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向客户或主管机构提供或提交报告,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可随时通过银行网点或银行其他渠道,向与银行签订协议的各方(包括代理商、服务提供商及指定或相关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与客户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信息和特定事项。

 

  1. 取消开户申请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客户同意银行可拒绝或取消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交的开立账户、产品及或服务申请,并向客户或潜在客户说明拒绝或取消的理由。

  1. 存款担保
  • 4.1 客户特此知悉并同意,根据关于存款保险机构(以下简称“LPS规定”)的适用法规,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保的存款仅限于包含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存款,其最高担保金额及适用的最高利率限制将根据LPS规定不时确定。
  • 4.2 客户理解并同意,若客户的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超过 LPS 规定的最高保障金额,和/或若客户从银行获得的有效存款利息超过 LPS 不时规定的最高存款保险利率,包括与资金归集相关的现金返现等导致客户实际利率高于 LPS 规定的存款保险利率的情况,则该部分客户存款将不包含在 LPS 的存款保险计划之内。
  1. 客户指令
  • 5.1与账户相关的指令必须由客户本人或以其名义,严格按照该账户当前有效的授权和委托权限准确发出。指令可通过书面、电子形式或银行不时批准的其他形式和或方法发出。
  • 5.2银行接收的指令不可撤销、撤回或修改,除非银行以书面、电子形式或其他批准的形式和或方法同意。
  • 5.3客户或经授权以书面形式与银行进行银行业务交易的签字人的签字样本及签署权限,将持续有效直至银行收到客户的书面撤销通知。
  • 5.4客户同意,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在比对银行留存的签字样本之外,对签名进行进一步验证。客户同意,若银行认为客户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名与银行留存的签字样本不符,银行有权拒收支票/转账支票或其他指令。
  • 5.5客户同意,通过短信向银行发送OTP进行的任何确认,均构成客户向银行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指令和同意,并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完全用作证据
  • 5.6 客户同意,对使用经银行处理的OTP数据执行的一切指令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意就执行该等指令所引发的来自任何方的所有索赔、诉讼和或其他法律行动,免除银行的责任。
  • 5.7 银行将尽最大努力执行客户的指令,但对于执行失败不承担责任,除非该失败是由银行的疏忽或实际错误造成的。
  • 5.8 银行对因以下原因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1. 客户的所有指令、指示及通讯;
  2. 银行已接收并执行的撤销交易指令或指示;
  3. 与电信连接或网络相关的一切问题;
  4. 客户任何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指令或指示;
  5. 客户在遵守银行提供的条款与条件、指南、程序及指令方面出现的任何错误或疏忽;
  6. 因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或客户在遵守银行产品或服务相关条款与条件时出现错误或疏忽,而导致执行客户指令或指示出现任何延迟或拒绝;
  7. 因执行银行根据其系统中存储的信息、数据和文件记录认定为源自客户的一切指令、指示和通讯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形式的损失。
  1. 客户取消和止付支票
  • 6.1 如果客户希望取消或停止支付已开出的支票,则客户必须向银行发送指令,并完整填写该支票的相关信息,包括:
  1. 支票号码;
  2. 签发日期;
  3. 收款人姓名(如有);且
  4. 金额。

收到此书面指令后,客户必须填写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银行将尽最大努力执行止付指令,但银行可自行决定和/或根据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规定,以任何理由选择不执行此书面指令。

  • 6.2 如果银行执行上述第6.1条所述的停止支付指令,则客户同意承担并随时赔偿银行因该支票未支付而产生或遭受的所有费用、损失或责任。
  1. 账户报告

银行将每月或在银行确定的特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账户报告。客户同意核对每份账户报告中所载全部明细的准确性,并自报告日期起7日内,若发现任何差异、数据缺失或错误,须通知银行。超过此期限后,账户报告中的明细即被视为正确,客户已告知银行的错误除外。客户同意,银行有权随时更正账户报告中的错误。

  1. 利息
  • 8.1 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利率条款可根据银行业市场状况和银行内部政策发生变化。上述变更可通过银行网点或银行电子渠道查询。
  • 8.2客户收到的利息收入将按现行税收规定缴纳税款。
  1. 费用/佣金
  • 9.1 银行有权从账户中扣收银行任何费用清单所列的费用或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手续费、利息、税款和罚金(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和印花税(如有)),这些款项是客户就以下事项应向银行支付的:
  1. 某项产品和或服务;
  2. 因账户或其他原因产生的任何形式的义务;或
  3. 账户透支金额。
  • 9.2 若客户未能达到账户要求的最低余额,或账户在银行不时规定的特定期间内处于不活跃状态,将按银行费用清单所列金额收取费用。若客户在银行不时规定的期限内关闭账户,也可按银行费用清单所列金额扣取费用。
  • 9.3 银行可调整适用汇率及客户需支付的银行费用清单中所列的费用或手续费金额。
  • 9.4 若费用、收费和或佣金发生变更,银行将通过银行网点或银行拥有的其他渠道,最迟于变更生效前 30(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客户。
  1. 同意提供信息
  • 10.1 客户特此声明并同意授权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随时向以下各方披露与客户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信息和特定事项,包括客户的个人数据和或生物特征数据:
  1. 与银行签订协议的各方,包括银行使用的服务提供商(包括行政服务或其他服务),前提是该等各方已承诺对接收/处理/使用的数据保密;
  2. 审计师、专业顾问(包括银行的法律顾问)及银行的相关方;
  3. 在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涉嫌洗钱犯罪)的执法过程中,有权执法的执法机构和公职人员;
  4. 由法院指定或应银行要求的任何接管人;
  5.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被授权或许可命令或接收保密信息披露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6. 银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或服从的印度尼西亚任何政府机构或主管当局(包括但不限于印度尼西亚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局、存款保险机构)。
  • 10.2 银行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采取应有的谨慎原则,以确保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交易及客户授权方)得到保密处理。
  1. 更新资料
  • 11.1 客户必须立即将任何信息或资料的变更通知并提交给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件(电子身份证或护照,视客户居民身份而定)和或纳税登记号(或其他税务身份证明,仅适用于非印尼居民客户)所载信息或资料、与客户职业或业务相关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客户此前直接或通过电子媒介向银行提供的信息或资料存在偏差或不同的变更事项。
  • 11.2 若客户资料或信息发生变更,客户特此授权银行和或银行指定方,对银行系统中存储的任何客户信息或资料进行更新或调整。
  1. 不活跃账户(休眠账户)
  • 12.1 根据银行政策激活休眠账户,若客户账户连续375日内无任何银行业务交易活动,银行有权将该账户状态由活跃账户转为不活跃账户(休眠账户)。
  • 12.2 在账户处于休眠状态期间,客户不能进行任何借记或贷记交易,但与以下费用相关的交易除外,这些交易仍可进行:(a) 扣收账户管理费,包括休眠账户管理费;(b) 支付利息;(c) 支付利息税;(d) 收取账户对账单印花税;(e) 通过第三方(接收客户付款的一方)进行的清算或票据兑现对印尼盾活期存款账户的借记;(f) 扣收保管箱续租费用;及 (g) 扣收与客户通过或经由银行仍欠付的任何义务相关的款项。
  • 12.3 对于休眠账户,银行有权根据现行政策收取管理费用,该费用将从账户中扣取。银行将通过分行网点、银行网站www.ocbc.id或银行指定的其他渠道事先通知客户,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12.4 要重新激活休眠账户,客户必须前往就近的银行分行,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填写并签署账户激活表格。特别对于持有“与”联名账户的客户,账户激活必须由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共同办理;而对于“或”联名账户,账户激活可由其中一位联名账户持有人单独办理。休眠账户的重新激活,除“和”联名账户外,也可通过ATM、网络银行(包括Velocity)或ONe Mobile应用程序进行借记交易,如取现、转账、支付、购买和汇款。
  • 12.5 休眠账户激活后,客户必须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 12.6 客户同意,如果客户的休眠账户余额为零,银行有权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关闭账户。
  1. 账户转让/质押

除非事先获得银行的书面同意并符合银行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客户不得将账户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作为担保,或进行与此相关的其他操作。

  1. 账户透支
  • 14.1 客户承诺确保账户不发生透支,即使是临时性的,除非银行允许或事先获得银行同意,且该同意须遵守银行规定的条款与条件。
  • 14.2 账户中的借方余额必须由客户立即结清。应银行要求,客户必须支付所有利息和费用,这些利息将按银行不时确定的利率以每日计息方式计算,并于每月月底或银行不时指定的时间收取。
  1. 与税务相关的扣款权利
  • 15.1 如果法律、印度尼西亚法规或银行根据协议或约定须遵守的规定要求银行扣缴税款,客户特此授权并委托银行从相关账户中进行该扣缴。
  • 15.2 客户同意,若该税款需以不同于账户币种的货币支付,则授权银行按银行现行汇率换算为规定货币,且换算费用由客户承担。
  1. 交易拒绝与延迟
  • 16.1客户同意,若出现以下情况,银行有权拒绝或不执行指令:(i) 该指令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立法,包括有关金融犯罪的法律、印尼及国际现行的《反腐败法》、《反洗钱法》以及防止向恐怖分子和受制裁方等提供资金的合规要求;或 (ii) 执行该指令将导致支付金额超过账户贷方余额;或 (iii) 银行经评估认为无法对客户发出的指令进行验证。
    如有必要,基于本条款的规定,银行有权:(i) 要求提供银行为遵守前述法规所需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地址、年龄、性别、个人身份信息、收入、职业、资产、债务、财富来源、开户目的、投资目的、任何财务计划或其他相关财务信息;(ii) 要求客户向银行提供有关该等信息的最新数据;(iii) 延迟处理并检查通过银行系统发送给客户、由客户发送或以客户名义发送的任何支付指令及其他信息或通讯;以及 (iv) 如有必要,针对潜在的恐怖主义融资,银行可进行进一步调查,以确定在客户通过其账户进行或将要进行的所有交易中出现的姓名是否为恐怖分子姓名。
  • 16.2客户同意并确认,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1. 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某个账户的交易指令;或;
  2. 银行有权不发送激活码、OTP或其他具有相同目的的代码;或
  3. 银行有权扣留账户内的资金并限制客户从某个账户提款的权利,

若存在任何疑虑、指令不符、OTP代码错误、客户与他人争议导致指令冲突,或怀疑存在犯罪行为迹象(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账户指令/交易的伪造、欺诈、无效或异常情况),或作为对据称涉及账户指令/交易无效或异常或客户向银行提供的数据/信息不实的可疑犯罪报告的跟进措施。

  • 16.3针对上文第16.1条和或第16.2条所述情况,客户同意银行有权:
  1. 延迟或中止,无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包括延长暂时中止期限,或拒绝处理部分或全部指令或交易,此操作可由银行自行决定或应主管机构的要求或指令进行;和/或
  2. 冻结或扣留账户内资金(包括对账户进行借记),并限制客户提取资金的权利或冻结客户账户(包括客户在银行持有的其他账户)的活动,或不提供、限制客户使用银行设施或服务(包括保管箱)的权限;和或
  3. 根据适用法规和规定,向主管机构履行其关于客户信息的义务;和或
  4. 了解账户持有人、授权人或资金所有人所进行的被认为异常或与客户画像不符的交易,其资金来源和用途信息;和或
  5. 跟进涉嫌刑事犯罪报告的措施是实施冻结,若根据银行调查结果有理由怀疑或确实发现客户向银行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实,应相关方请求,可解除冻结和或从账户扣款以将资金退还至其他客户账户;
  6. 关闭客户账户。
  • 16.4客户免除银行因根据本条第16款采取的任何行动而给任何一方造成的包括直接损失及预期利润或利息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 16.5 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银行可以但无义务将本条所述的交易拒绝或延迟情况通知客户。
  1. 抵销/计算
  • 17.1 客户授予银行在任何时候为清偿或支付客户当前及未来所有到期应付债务,对客户在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账户或联名账户进行冻结、解冻或扣款的完全权利、授权及权限。客户特此放弃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对银行实施的冻结、解冻及扣款操作提出异议或抗辩的全部权利。
  • 17.2 客户与银行在此放弃并声明,《民法典》第1427条中关于债务抵销/结算要求应收账款必须已到期应付的规定不再适用。
  • 17.3 银行将就上述第17.1条所述的冻结或扣款情况通知客户。
  1. 责任限制
  • 18.1 银行及其员工或代理人均不对其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除非是因银行的疏忽或故意失职所致。
  • 18.2 在不限制前述条款的前提下,银行不对客户因以下原因所产生或承担的费用、损失、损害、责任或后果负责:
  1. 银行基于善意执行客户指令;
  2. 因超出银行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账户操作受阻或中断;
  3. 因银行以外的其他方提供的传输或通讯设施延迟或故障;
  4. 因税收、贬值,或由于兑换、收购、汇款、自愿交付、强制征收、政府或军队行为、战争、罢工或其他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限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致使贷记或借记账户的资金价值减少或无法使用;
  5. 因非银行过错导致的支票或转账支票遗失;
  6. 因客户签字或数据与银行存档信息不符,银行拒绝执行客户指令;
  7. 客户的疏忽、失误或欺诈行为。
  • 18.3 对于非因银行过错,无论是由于签名伪造、提款指令的重大变更还是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客户遭受或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银行不承担责任。若银行基于伪造的客户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提款或支付请求,已从客户账户中扣款,则银行无义务撤销该扣款或就已被扣划的资金向客户支付赔偿。
  • 18.4 客户必须知悉外币存款固有的汇率风险,特别是若外币相对于客户选定的货币汇率下跌,将减少(或完全抵消)该外币存款的收益或收入。
  • 18.5 客户特此同意免除并解除银行因以下情况当前及今后可能产生的一切索赔、追责、损失、损害或费用,除非是由银行明显的错误或疏忽直接导致:
  1. 通过邮政、电话、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通讯媒介传送指令和通讯时出现的误解、损坏、延迟、丢失或错误;
  2. 因外汇兑换限制、所提取外币无法提供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导致资金使用受限、无法使用或未能支付;
  3. 账户报告或银行发送给客户的通知被未经账户授权方接收、查阅或滥用;
  4. 动态口令和PIN码被其他人知悉;
  5. 将OCBC ATM卡转交至其他人手中;
  6. 因客户在商户处进行货物交割交易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或索赔;
  7. 银行从客户处收到的文件在真实性、合法性、填写完整性或其他方面存在瑕疵,即使该文件旨在证明对文件所列物品的所有权。银行不对出具或背书该等文件的各方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中授权和签字的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
  1. 个人账户

若客户为个人客户,银行仅在客户身故时认可其继承人的权利。在收到客户身故通知后,为保障客户权益,银行有权冻结账户,直至客户的继承人根据银行现行规定提供并完善银行所要求的文件。除上述规定外,客户同意银行有权要求以银行可接受的文件形式提供继承人证明,以及银行所需的其他证据,以便银行能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确认合法继承人。

  1. 联名账户
  • 20.1 若账户以一个以上人士的名义开立(联名账户),则该等人士共同及/或分别对联名账户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条款与细则或联名账户相关其他文件中的“客户”一词均应解释为联名账户持有人,无论是共同或分别持有,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1. 若联名账户采用单一签字人操作方式(“或”联名账户),银行将接受联名账户任一持有人的指令,且该指令对其他联名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2. 若联名账户采用联合签字授权方式操作(“与”联名账户),则每项指令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由账户持有人通过一份或多份指令,而所有指令构成同一份文件共同发出。
  3. 联名账户持有人须对开立联名账户及相关交易执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承担责任。对于因联名账户开立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或冲突(如有)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和损失,银行不对客户或任何一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和或责任。
  4. 当收到联名账户其中一名持有人身故的通知时,客户同意银行有权:
  1. 冻结账户并扣留全部贷方余额,直至联名账户继任持有人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向银行提交必要的契据或文件;或
  2. 将联名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支付给存活的账户持有人及继承人,如果存在超过一名存活的账户持有人,则支付给该等账户持有人及继承人,前提是在进行该支付之前,联名账户任一方持有人对银行的债务将使用联名账户的贷方余额结清。
  1. 联名账户持有人及其继承人,与联名账户持有人共同承诺,免除银行因以下情况引起的一切索赔、费用、开支、损失和损害:
  1. 按上述方式将联名账户贷方余额支付给健在账户持有人;
  2. 按上述方式冻结联名账户及扣留联名账户内的贷方余额;且
  3. 联名账户持有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已故联名账户持有人的个人代表之间的争议。
  • 20.2 联名账户的OCBC银行ATM卡或借记卡发放与使用规则,遵循本行网站上 www.ocbc.id公布的现行通用OCBC银行ATM卡或借记卡使用规定。
  1. 对公账户

若账户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允许变更授权签字人,但除非银行确信该变更已附有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银行无义务接受该变更。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存入账户的资金仅可支付给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指定的公司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其授权代表或指定机构。

  1. 定期存款
  • 22.1 客户同意银行有权 (i) 拒绝接受存款或限制可存入的金额,并将客户为存款而汇给银行的全部或部分款项退还,以及 (ii) 拒绝外币存款。
  • 22.2 客户存入的每笔定期存款均须按此方式开立,且客户必须遵守银行不时规定的与定期存款相关的条款、条件及程序。存款凭证将根据银行现行规定和程序由银行授权人员进行验证。
  • 22.3 使用支票或转账支票资金存入的定期存款,须待银行收妥该款项后方可存入。
  1. 托收
  • 23.1 所有存入的支票或转账支票,银行将作为托收代理行接收,并可将该支票或转账支票发送给出票人、付款行或其他付款方,由其根据自身规定进行处理。外币支票或转账支票以及邮政汇票和汇款单,需待银行收到款项后,方予贷记入账。
  • 23.2 所有通过邮递、电报、电子方式或为入账而接收的转让票据进行的汇款,在银行收妥款项前均不可撤销。若该汇款因任何原因被取消,客户账户将立即被借记,银行将收回与此相关的已计或已贷记利息。
  • 23.3客户同意银行有权拒绝受理以第三方为付款人的支票或转账支票及其他票据的托收。若银行受理,此项受理不构成银行的任何义务,且客户须对全部背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除非事先与银行另有约定,否则银行不接受具有多重背书的支票或转账支票或其他票据。
  • 23.4 银行接收的所有用于贷记入账的支票、本票、汇票及其他支付指令(下称“项目”)均须遵守以下条款与条件:
  1. 若付款存入账户,则该贷记为有条件贷记,在银行收妥付款资金前可被撤销。
  2. 银行可将项目直接提交给付款行或其选定的代理行。
  3. 银行对客户的每项票据的权利不得因以下原因减少:
  1. 项目丢失、损坏或遭拒付;
  2. 银行提起的索赔;或
  3. 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客户特此授权)。
  4. 项目、凭证或报告被拒收。
  1. 客户特此声明不对项目提出异议、提交或拒付,并特此放弃向银行要求退款或抵消的权利。
  1. 资金提取
  • 24.1 任何金额的外币账户现金提取,均取决于银行外币现金的备付情况。除非经银行同意,提取金额的支付将通过银行电汇方式进行。
  • 24.2 客户的资金提取须按此方式办理,且客户应遵守银行不时规定的程序。资金提取可在银行收到其可接受的提款指令后办理,包括客户出示身份证件或护照,或经授权的签署。除非事先获得银行的书面同意,否则资金提取仅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须按照银行预留的签字样本和授权权限签署。与银行达成的非书面提款指令安排,其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对此安排所引起或导致客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概不负责。
  • 24.3 支票或汇票必须按照客户向银行提供的签名样本签署。若支票或转账支票不符合规定,银行有权拒收;对于已作废的“凭票即付”字样的支票,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银行不对由持票人提款的支票背书的签署人身份负责,并有权拒付此类支票。客户对以其账户提款的所有支票上背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 24.4 若客户存入的支票或转账支票遭付款行退票,且自退票之日起1年内客户未取回,客户同意银行有权销毁该支票或转账支票。
  • 24.5 客户须全权负责保管支票或转账支票。若支票或转账支票遗失、丢失或被盗,客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银行;若先行口头通知,后续须补交书面通知,并附上警方报案证明。在13时后收到的警方报案仅在下个工作日生效。
  • 24.6 在账户关闭时,无论是客户主动关闭还是银行关闭,所有已提供给客户且未使用的支票或汇票均完全归银行所有,客户必须将其归还给银行。
  • 24.7 空白支票或汇票,
  1. 使用空头支票或转账支票提取资金的程序受印度尼西亚银行法规的约束和管辖。
  2. 若支票或转账支票因资金不足在向他行提示付款或支付时遭退票,该支票或转账支票或支付行为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报告至印度尼西亚银行,且银行将向客户发出警告函。
  1. 账户的使用
  • 25.1 客户理解并同意,客户将使用账户进行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和或银行现行内部政策和或与该等交易的执行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其他国内或国际适用规则的交易,且对于因客户将账户用于被归类为可疑交易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或银行现行内部政策和或与客户直接或间接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国内或国际适用规则所禁止的交易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和或要求和或损失,银行将不向客户或任何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责任。客户理解并同意,其将使用账户进行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或银行内部政策,以及不违反国家或国际层面直接或间接与该交易执行相关的其他现行规定的交易。对于客户使用账户进行被归类为可疑交易和或被现行法律法规和或银行内部政策,以及国家或国际层面直接或间接与客户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现行规定所禁止的交易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和或追责和或损失,银行不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和或责任。
  • 25.2 在使用账户进行交易时,客户理解并同意,政府(包括美国政府或其他国家政府)和或其他主管机构对某些国家、机构或个人实施了特定制裁。基于此,银行有权不执行或处理违反该制裁规定的交易,且主管机构可能要求披露相关信息。若银行或其他方因直接或间接违反上述制裁规定而导致交易执行失败或延迟,或信息未能披露,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 25.3 若客户为商业实体和或其他法人机构,则必须根据其适用的现行法规,使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生效的《公司法》及其施行条例、修订和或替代规定(如有)中的条款。
  • 25.4 客户同意遵守银行制定的政策以及金融服务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在银行要求时随时更新客户在银行的数据。
  1. 银行的支付义务

若因兑换、输送、征用、政府行为、命令、条款、法规、自愿交付、强制征收、军事权力行使或权力剥夺、战争或内乱、金融或汇兑联盟或类似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银行应付货币无法提供,银行通过以另一种货币(按银行现行汇率)进行其认为合适的支付,即被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1. 账户冻结与账户扣款
  • 27.1 为执行审慎原则,银行有权且客户特此授权银行,在以下情况下冻结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余额和或从账户中扣款:
  1. 客户根据银行不时规定的方式或程序,要求银行冻结其账户;
  2. 收到客户身故或丧失法律行为能力的通知;在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客户在世或仍具备法律行为能力,或应其他方(例如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破产管理人)基于银行所接收的证明材料提出的请求时,方可解除冻结;
  3. 对于联名账户,(i) 联名账户持有人之间存在争议,或 (ii) 其中一名联名账户持有人身故。关于联名账户的争议,冻结的解除需在银行收到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书面提交的解除冻结申请或指令,或存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裁决后方可进行;
  4. 为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应警方和或检方要求,或根据法院和或主管机构的查封令,或存在伪造嫌疑、涉嫌刑事犯罪的报告,或其他可能导致银行和或客户损失的事件;
  5. 存在客户内部纠纷的迹象和或嫌疑,或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直至银行收到纠纷已解决的证明。
  • 27.2 银行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纠正银行内部发生的错误或失误,无论是由于为错误,还是由于银行系统或与银行合作的第三方出现故障或错误,或是由于汇款源银行出现错误且该银行要求退款,无论是在贷记或借记账户时,还是在执行与此相关的任何指令时。若发生由银行和或汇款行造成的错误和/或差错,客户特此声明:(i) 同意并授权银行在需要时从账户中扣款以纠正该错误;(ii) 只要错误并非因银行明显过错所致,在银行知悉差错后按其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完成纠错的前提下,不会就此次纠错向银行或其员工提出索赔或要求赔偿。
  1. 账户关闭
  • 28.1 通过数字或电子媒介或应用程序开立的账户:
  1. 若账户开立后30个日历日内,客户未完成银行规定的"了解你的客户"流程未存入初始存款,银行有权关闭该账户。
  2. 若账户开立后60个日历日内,客户未完成银行规定的"了解你的客"流程(即使已根据上述第2.2存入初始存款),银行有权关闭该账户。
  • 28.2 如果客户希望关闭账户,客户必须向银行发出书面指令并遵守银行规定的程序。
  • 28.3 在账户关闭时:
  1. 根据上述第28.2条,银行可通过向客户支付账户贷方余额(以账户货币计)来解除其与账户相关的所有义务。
  2. 客户须立即向银行归还所有未使用的支票或转账支票;若未能归还,客户将免除银行因该等支票或转账支票被滥用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
  • 28.4 在不影响上述通用规定的前提下,发生以下任一事件时,客户同意银行有权在通知后关闭账户:
  1. 客户未能遵守本条款与细则;
  2. 存在对客户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
  3. 若客户离世,没有继承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4. 任何一方提出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申请;
  5. 履行本条款与细则项下义务时出现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形;
  6. 账户余额低于银行不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7. 根据银行判断,账户的使用不符合开户目的;
  8. 客户姓名被以下机构发布的黑名单收录:
  1. 印度尼西亚银行(中央银行);
  2. 国际机构(例如联合国发布的恐怖分子名单);
  3. 政府机关或主管当局;
  4. 银行的监控名单。
  1. 收到根据适用法律有权机构发出的命令或指令;
  2. 基于银行考量的其他原因。
  • 28.5 根据金融服务管理局关于在金融服务领域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计划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银行必须拒绝交易、取消交易和或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1. 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或信息的完整性标准未满足金融服务管理局关于在金融服务业实施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项目规定中的要求;
  2. 客户提供的说明或信息真实性存疑,和或所用文件已知或涉嫌伪造;
  3. 账户使用情况与客户画像不符,或使用虚假名义开立;
  4. 交易资金来源已知或涉嫌来自犯罪活动所得;
  5. 是空壳银行,或是允许空壳银行使用其账户的普通银行或伊斯兰普通银行;
  6. 被列入涉嫌恐怖分子及恐怖组织名单,和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名单;
  7. 被列为制裁个人或实体,和或来自属于全面制裁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国家。
  8. 被列入主管当局发布的客户拒绝名单或其他禁止名单。

因此,客户免除银行因行使上述授权而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追责。

  1. 电子交易数据安全
  • 29.1 客户必须(a)保护密码、链接和OTP的安全性和机密性,不向任何人透露,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包括向家人、朋友、银行员工和或商户;(b)选择高质量的密码,定期更改密码,避免重复使用相同的密码;(c)不将密码、链接和OTP写在可能被他人看到的地方;(d)谨慎使用每个链接和OTP,以防被他人看到;(e)连接到安全且经正式注册服务提供商验证的互联网网络连接。
  • 29.2 银行发送的OTP仅可在该交易或指令会话期间使用1(一)次。在OTP使用或相关会话结束后,先前发送的OTP即告失效,不可重复使用。若客户需要重复该交易或指令,必须输入新的OTP。
  1. 证据
  • 30.1 客户特此同意,银行确定的与账户、资金或账户交易相关的账簿、记录或文件、电子数据磁带或卡带、通信记录、交易凭证记录、录音、闭路电视录像、计算机打印输出、副本或信息或数据的其他存储形式,均为完整、有效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的证据,即使该等文件未附有原件和或未经客户和或银行以湿签或电子签名签署。如有需要或应客户要求,银行可根据现行政策,通过指定方式、媒介向客户发送各账户的报告。若银行在记录、记账中出现错误,银行有权基于诚信原则随时更正该等错误,而无义务事先获得客户同意和或通知客户。
  • 30.2 客户特此声明并同意,银行因上述第30.1条所述的纠正账户错误行为而产生的结果或后果的记录和账簿,将作为有效、绝对和完整的证据生效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 30.3 特别针对客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或其他银行可接收的电子渠道(如勾选标记、OTP及其他具有相同目的的形式)(“电子渠道”)提交的申请、交易、指令和或同意,并参照银行适用规定,客户完全同意,客户通过该等电子渠道提交的任何申请、交易、指令和或同意(i)均为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效且完整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未附有原件和或未经客户和或银行以湿签或电子签名签署,除非根据适用法律规定,该等申请、交易和或指令必须以原件和或湿签形式提交。客户同意排除《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888条的适用,且 (ii) 关于账户交易的证明可通过银行与交易相关的账户交易流水、银行就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和或电话及其他电子媒介进行的账户交易出具和或使用的书面及电子文件(如电子邮件、传真和或录音及其他文件)予以证实。
  • 30.4 客户同意,银行可以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就银行产品和或服务进行的任何及所有电子通信,包括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工具进行的通信。客户同意并授权对上述电子通讯进行记录与监控。客户知悉并同意,对于客户通过本条款与细则规定的电子方式发出的任何指令,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在执行客户指令前对客户进行验证和身份识别。
  • 30.5 客户特此授权、保证并全权接受通过客户向银行提供或银行接收的电子渠道提交的每项指令,无论该指令是由客户还是被视为客户授权的人员发出。
  • 30.6 客户理解、承认并接受按照上述方式进行的所有指令和通信所产生的每笔交易及所有后果,因此,只要银行已按照上述约定方式处理交易,客户即免除银行因客户向银行发出的指令和通信而产生和或导致的任何及所有损失、索赔、诉讼、程序、要求、请求、费用和支出,无论何时发生,无论以何种形式或方式。
  1. 其他条款与细则的适用

若存在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与服务和或产品相关的独立条款与细则,则该等条款与细则与本条款与细则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且不可分割。如出现理解分歧,应以本条款与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1. 通讯
  • 32.1 为通信或函电往来之目的,客户可联系咨询客服热线或银行不时告知的其他号码。若客户的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发生变更但未提前通知银行,则因上述原因导致客户未能收到银行发送的通讯,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因此,若客户资料发生变更,必须将该变更通知并提交给银行,且该变更仅在银行接收和或确认后方可生效。
  • 32.2 银行根据本条款与条件发出的所有报告、建议、确认、通知、公告、要求及所有函电(“函电”)将发送给客户:
  1. 如果客户是个人,则发送给该客户或其个人代表。若客户为公司或非个人实体,则送达至公司的授权官员或有权代表客户的人员;
  2. 通过将信函寄送至客户在银行最后登记的地址,送达客户本人或其一位授权官员或代表(视情况而定);或
  3. 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至客户在银行登记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
  • 32.3 银行不对因使用邮政、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电传服务,或客户与银行之间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其他方式或通信而导致的指令或通信的错误、延迟或问题发送承担责任,除非是由银行的实际错误造成的。
  1. 变更

银行可随时依据其政策,并最迟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下述方式通知客户后,(i) 修改本条款与细则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或 (ii) 永久终止本条款与细则中规定的某项服务、产品或账户,具体方式如下:

  • 银行在发送给客户的账户报告中公布该等变更;或
  • 银行在其分行网点张贴有关该等变更的通知;或
  • 银行通过其他书面通知;或
  • 银行通过电子媒介;或
  • 银行通过其自行决定的其他通信方式,同时遵守适用法律法规。

若客户在该通知后继续使用相关服务、产品或账户,或在该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客户已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为终止本条款与细则项下的服务或产品之目的,银行与客户特此排除《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266条的适用,因此无需法院判决或裁定即可生效。

  1. 不可抗力情形

客户同意,对于因超出银行控制或能力范围的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战争、骚乱、暴动、设备、系统或传输故障、电力中断、电信中断、政府和或主管机构政策、新技术应用失败,以及其他超出银行控制或能力范围的事件或原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任何后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关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与《共同报告标准》的规定
  • 35.1 客户或准客户同意,如果客户或准客户是根据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规定的税收主体、通用报告准则以及关于向伙伴国或伙伴司法管辖区报告外国客户税务信息的条例规定的税收主体,则客户或准客户将填写银行要求的与客户在印度尼西亚以外的税务义务相关的任何文件和或表格,并保证在该等文件和或表格中提供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若客户身份变更为《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和或《共同报告标准》的税务居民,则客户最迟须在身份变更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
  • 35.2 客户或准客户知悉并同意,客户或准客户的信息将被转交至主管机构,包括金融服务管理局和印度尼西亚税务主管机构。
  • 35.3 客户或准客户知悉并同意,如果客户或准客户不愿意遵守银行就通用报告准则适用的识别程序,银行有权拒绝业务关系和或拒绝与金融账户相关的新交易。
  1. 条款的可分割性

若本条款与细则中的某项规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管理局、印度尼西亚银行等机构的规定)变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 (i) 本条款与细则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减损或妨碍,仍对双方具有完全约束力;且 (ii) 客户特此同意,银行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或政府政策对无效、不合法及不可执行的规定进行调整,以使双方能够执行。

  1. 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本条款与细则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但在执行本条款与细则时,银行可自由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南区地方法院对客户提起诉讼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且不限制银行在其他法院和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的权利。

  1. 授权委托

客户依据本条款与细则向银行授予的所有授权:

  • 不能取消;
  • 允许完全的转授权权利;
  • 允许客户在任何地点、对任何相关方,就与本授权相关的一切事宜及行动作出全面声明。

客户授权银行,基于其作为客户银行方或其他身份,出于运营需求和或满足特定监管要求的目的,向以下对象披露银行已获取的关于客户、客户商业活动、账户及或客户与银行业务、交易关系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与银行进行的设施使用及交易详情):(i) 银行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与银行相关的其他方;(ii) 银行代理行、往来行;(iii) 担保人;(iv) 律师;(v) 与银行签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及银行服务提供商。

本授权是本条款与条件中至关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客户同意,在本条款与细则中授予的授权,在客户与银行存在业务关系期间或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813条、第1814条和第1816条所述情形)均不可撤销或终止。

  1. 记录
  • 39.1 如果客户同意通过客户的个人通信渠道接受产品和或服务的推介,则银行有权以音频和或视频方式记录该产品和或服务的推介过程。
  • 39.2 上述第39.1款所述的产品和或服务推介的录制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39.3 如果客户使用该产品和或服务,则在需要时,客户可要求银行提供对该音频和或视频记录的结果或副本的访问权限。
  1. 客户的同意
  • 40.1 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
  1. 使用金融信息服务系统内的数据,和或根据适用法规设立的、具有类似目的和宗旨的其他服务系统中的数据。
  2. 将客户数据或信息提供给与银行合作且相关的第三方,用于处理客户即将或已经拥有的产品及或服务相关事宜及其他必要事项,包括文件寄送和账款催收。
  • 40.2 如果客户向银行提交的数据、信息和说明涉及第三方,客户声明客户已获得任何第三方对该等数据、信息和说明使用的同意,因此,对于银行使用已获得书面同意的数据、信息和说明而产生的任何后续索赔、诉讼、起诉和或责任,无论是来自客户还是第三方,银行均不承担责任。
  • 40.3 客户可根据银行适用的程序,通过向银行提交书面请求,修改或撤回本条款所述的同意。
  1. 保管箱设施
  • 租期、租金与保证金
  1. 保管箱租赁期限自客户(a)向银行提交使用保管箱设施申请,(b)支付证金,以及(c)按银行告知的金额支付保管箱租金之日起计算,为期1(一)年。
  2. 客户同意,在租期内将根据银行现行规定支付租金、保证金及逾期罚金(如有)。客户亦同意,银行有权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银行网点或银行指定的其他媒介事先通知,重新审议和或调整租金、保证金及逾期罚金。
  3. 客户同意,银行将在租期内冻结保证金,以确保未来清偿客户未履行的义务。银行将在客户清偿对银行的全部债务和或其他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将完好无损的保管箱钥匙归还银行)之时或之后解除对该保证金的冻结。若因客户疏忽导致保管箱钥匙遗失或损坏,客户同意银行有权将保证金用于抵扣更换保管箱钥匙及开启或撬箱所产生的费用。若更换保管箱钥匙及开启或撬箱的费用超过保证金金额,银行将从客户账户中扣款以弥补差额。
  4. 若客户续租保险箱,后续租期的租金(及钥匙押金,如有变动)必须在续租时先行付清,客户授权银行从其账户中扣取该笔租金。
  5. 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除非保管箱设施被银行取消,否则银行将按比例退还客户未使用租期的租金。
  6. 在上述第1条第(i)款所述条件满足后,银行将向客户交付保管箱钥匙。
  • 保管箱租赁与使用规定。

客户同意并保证遵守以下事项:

  1. 个人或企业客户均可填写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表申请开立保管箱。
  2. 为在提供银行服务前进行识别和验证,客户同意,银行有权在为客户或客户受托人开立银行产品或服务时进行了解您的客户流程。
  3. 为管理、处理和跟进客户通过银行网点或银行其他渠道进行的指令、请求和或交易,客户可参照上述第40.1条b款的规定。
  4. 保管箱只能使用2(两)种不同的钥匙开启,即客户持有的1(一)种子钥匙和银行持有的1(一)种主钥匙。客户必须确保银行交付的保管箱钥匙不受损坏、不遗失,且不被第三方滥用。
  5. 不得自行或通过银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复制保管箱钥匙。
  6. 物品存入或取出保管箱可在每个银行工作日的营业时间内进行,或在银行后续指定的其他日期/时间进行,但每次使用保管箱的时长不得超过15分钟。
  7. 获准进入保管库并使用保管箱的人员仅限于作为租用人的客户本人和或其授权代表或合法继承人,且进入保管库的人员数量最多为2人。
  8. 保管箱不得用于存放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禁止存放的物品,以及可能危及或损坏保管箱、建筑及周边其他物品的疑似危险品。
  9. 对租用保管箱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并免除银行因存放物品丢失、质量变化、缺陷、遗失、损坏或其他导致物品形态或经济价值改变乃至灭失(包括因开启保管箱所造成的损失)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的责任。
  10. 不得将保管箱转租、转让、出售或抵押,或实施任何导致保管箱控制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其他方的行为。
  • 租期续延与逾期罚金
  1. 若租期届满而银行未收到客户的终止通知,租期将自动续延1年,银行将从客户账户中扣款支付续租费用。
  2. 如果客户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根据上述第(i)款的规定支付续租费用,银行将根据银行现行规定向客户收取续租费用逾期付款罚款。该延迟罚金自续租日起计算,直至银行通过从客户账户全额扣收续租租金及延迟罚金为止。因此,客户授权银行进行上述扣款操作。
  3. 如果发生上述租赁期限自动续期和续期费用支付延迟的情况,银行将按以下机制向客户发送通知:
  1. 若客户自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仍未付清续期费用和或逾期罚金,银行将发送第一次通知。
  2. 若客户自第一次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仍未付清续期费用和或逾期罚金,银行将发送第二次通知。
  3. 若客户自第一次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仍未付清续期费用和或逾期罚金,银行将发送第二次通知。随后,该第三次通知亦将包含银行对客户的警告,即若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将面临保管箱被开启的风险。
  1. 在付清租期续延费用和或逾期罚金之前,客户或其授权代表或合法继承人禁止进入保管箱库房使用保管箱。
  2. 若客户自第三次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日内仍未付清续期费用和或逾期罚金,银行将开启该保管箱。
  • 保管箱开启
  1. 客户同意,银行有权并具备相应权限强制开启或撬开客户租用的保管箱,原因可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1. 基于客户因特定理由提出的请求,例如客户或其授权代表或合法继承人丢失或损坏由其保管的保管箱钥匙,或其他银行认可的理由;
  2. 为执行执法机构或其他主管当局的要求或命令;
  3. 若银行评估认为客户违反了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中约定的规定;
  4. 若客户最迟于租期届满或终止后3个月内未取走物品并归还保管箱钥匙;
  5. 若客户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尚未能清偿付款义务;
  6. 银行无法联系到客户,或超过银行规定的特定期限后,客户仍未前来履行其在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下的义务。
  7. 存在如第5条所述的保管箱搬迁、转移或关闭情况。
  1. 若发生保管箱开启情况,客户同意免除银行因箱内物品形态、价值或状况改变或遗失而可能遭受的、来自客户或任何其他方的一切风险或索赔。
  2. 若银行执行保管箱开启程序,客户或其授权代表或合法继承人可到场。若客户或其授权代表或合法继承人未到场,则银行有权聘请公证员作为保管箱开启的见证人,且该公证服务费须由客户或客户的合法继承人承担。
  3. 对于上述第(iii)款所述的破箱,银行和公证人将制作破箱记录,列明保险箱内存放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根据适用法律规定,该开箱记录对银行及客户或其授权代表或合法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并构成可在法庭内外使用的完整证据。
  4. 因开启保管箱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将保管箱恢复原状和功能的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和负责。若客户自开箱之日起30日内未付清该等费用,则客户授权银行扣划其保证金和或扣划客户名下的账户及其他在银行的账户,以清偿上述费用。
  5. 特别针对因客户违反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而进行的开箱,客户同意银行仅对开箱所得物品管理1年,管理费用按银行通知的月费率计算,自开箱之日起计。若开箱所得物品在开箱后1年内未被客户、其授权代表或合法继承人取走,客户特此同意授权银行采取以下措施:
  1. 对于具有出售价值的物品,将通过二级拍卖官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清偿客户应付的全部费用和罚金,剩余款项将贷记至客户在银行的账户或其名下的其他账户;
  2. 对于文件类和或其他无出售价值的物品,将使用挂号邮寄服务寄送至银行系统中记录的客户通讯地址。
  1. 若银行进行的扣款不足以清偿客户对银行的费用债务,客户同意授权银行以任何方式、按银行认为合理的任何价格出售和或转让保管箱内部分或全部物品,且出售或转让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支付、清偿客户拖欠银行的各项费用债务。
  2. 若银行按上述方式出售或转让保管箱内物品所得款项超过客户对银行的债务金额,则超出部分将由银行贷记至客户在银行的账户或其名下的其他账户。
  3. 若保管箱内物品无法售出或转让,或其出售或转让所得不足以清偿客户对银行的所有费用或债务,客户同意该不足部分仍由客户、其授权代表或客户的合法继承人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4. 若因客户违反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的规定而导致银行开启保管箱,则租期自动终止,同时银行仍完全有权按照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的规定,追索并要求清偿客户对银行任何未结的费用或债务。
  5. 客户保证并免除银行因执行本条所述之保管箱开启程序而可能面临的法律诉讼、赔偿或其他风险的责任。
  • 保管箱的搬迁、转移或关闭
  1. 根据银行的规定和政策,若需对设有保管箱设施的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搬迁/转移或关闭,银行有权对该分支机构内的保管箱进行搬迁、转移或关闭。
  2. 银行将在计划进行保险箱搬迁/转移/关闭之日前,至少提前30(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客户。银行将通过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通知送达客户。
  3. 若客户未对通知作出回应或未提交确认,则银行视为客户同意进行该搬迁、转移或关闭操作。
  4. 保管箱的搬迁、转移或关闭流程将由银行根据上文第4条关于开启保管箱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对于因搬迁、转移或关闭保管箱导致客户未继续租用该保管箱至租期届满的情况,银行将按比例退还客户未使用租期的租金。
  • 保管箱租期终止
  1. 保管箱租期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基于客户最迟于租期届满日前30日向银行提出请求,并提交银行要求的文件(如需);
  2. 客户或其授权代表违反了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的规定;
  3. 客户与银行双方同意终止保管箱租期,即使租期(包括续租期)尚未届满;
  4. 存在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的判决或裁定;或
  5. 存在银行方面的特定理由或考量,导致银行决定提前终止保管箱租期。
  1. 在提交终止租期和关闭保管箱的申请时,客户同意以下事项:
  1. 客户或其授权代表必须清空或取出保管箱内寄存的所有物品;
  2. 客户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完好、齐全、无损坏地归还保管箱钥匙;
  3. 客户或其授权代表必须清偿对银行的所有未结债务(如有),且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将持续有效,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4. 已支付给银行的租金不予退还。
  1. 客户特此同意授权银行在客户违反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和或银行存在特定理由或考量时,可单方面终止租期。为执行本条款规定,银行将向客户发出通知。
  2. 若租期因上文第5条(i)款a、b、c和d项所述原因终止,则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因此次终止而产生的保证金退还和或使用(如有),将按照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中的现行规定处理。
  3. 若租期因上文第5条(i)款e项所述原因终止,则已支付的租金可根据银行计算按比例退还。因此次终止而产生的保证金退还和或使用(如有),将按照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中的现行规定处理。
  4. 若客户(个人)在租期届满前身故或(法人实体或企业)解散,则:
  1. 客户的继承人或合法权利继承人必须通过提交银行要求的文件并履行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规定的义务来终止该保管箱设施;
  2. 根据客户继承人或其授权代表或合法权利继承人的要求,银行有权开启相关保管箱,并取出及转移箱内物品。开启程序将在公证员作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开启记录,列明箱内物品;
  3. 对于从保管箱开启程序中取出的物品,银行有权以任何其认为合理的方式和地点进行保管。从保管箱中取出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开启之日起1年。
  1. 直至租约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租约终止时,客户同意授权银行扣划保证金和或扣划账户(包括将按等值换算为印尼盾的外币账户)内资金,用以清偿所有拖欠银行的费用/债务。
  2. 如在租约期满时,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所述之各项费用,则银行与客户同意遵守以下规定:
  1. 客户必须最迟于租约期满后3个月内,立即存入至少相当于所拖欠费用的资金;
  2. 若截至上文a项规定的时间期限,账户余额仍不足,则客户同意按银行现行规定支付逾期罚金。逾期罚金自租约期满之日起计算,直至账户资金充足为止;且客户授权银行从账户中扣款以清偿该笔逾期罚金;
  3. 若客户自第三次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日内,仍未付清租期续延费用和或逾期罚金,则客户授权银行按照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的规定开启或撬开该保管箱。
  1. 租期届满时客户尚未清偿的每一项义务,仍对该客户具有约束力。因此:
  1. 在客户完全履行全部义务之前,客户仍须遵守本保管箱设施条款与细则中已约定的规定;且
  2. 对于租期届满及保管箱关闭时客户尚未履行的所有义务,客户同意银行仍有权向客户、其授权代表或合法继承人进行追索并要求清偿。
  1. 若发生租约终止情况,客户与银行均同意排除《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266条规定的适用,因此在其生效前无需获得任何法院判决或裁定
  1. 整体性

本条款与细则构成(i)开户申请表、(ii)电子银行通用服务条款与细则,以及(iii)银行各项产品及或服务相关条款与细则的统一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 异议与投诉
  • 客户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银行提出异议和或投诉。
  • 如果异议和或投诉以口头方式提出,客户可以联系咨询客服热线或银行不时告知的其他号码。
  • 如果异议和或投诉以书面方式提出,则该异议和或投诉必须附有银行要求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他支持性文件。
  • 客户也可以通过银行网站www.ocbc.id提交异议和或投诉,或前往就近的银行分行网点。
  • 如果客户以口头方式提出异议和或投诉,银行将在5(五)个工作日内解决。然而,若该口头投诉或异议未能在上述时限内解决,银行可要求相关客户或其合法授权代表提交证明文件。
  • 如果客户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和或投诉,银行将在收到书面投诉之日起最迟20(二十)个工作日内解决。
  •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银行可将上述第f款所述期限延长最多20(二十)个工作日:
  1. 接收异议和或投诉的银行分行网点与被投诉问题发生的银行分行网点不一致,且两家分行之间存在沟通障碍;
  2. 客户提交的异议和或投诉需要特别或进一步的调查或检查;
  3. 存在其他超出银行控制范围的情况。
  • 如果客户拒绝接受银行对异议和或投诉的回应,客户可以选择通过法院或非法院方式解决争议。
  1. 其他
  • 44.1 对于工资账户持有人,若连续6个月或银行事先通知客户的其他期限内无工资资金存入该工资账户,银行有权将该工资账户转换为其他账户/服务。
  • 44.2 银行将始终坚持良好的公司治理原则。向银行理事、董事及员工提供或收受礼品/赠品、佣金或任何形式的贿赂均视为严重违规,一经发现必须通过银行举报渠道报告:网址: https://whistleblowing.ocbc.id;和或 电子邮箱: whistleblowing@ocbc.id
  • 44.3 客户可通过www@ocbc.id访问本条款与条件。
  • 44.4 银行未能或延迟行使本条款与条件规定的任何权利或授权,不构成对该权利或授权的放弃;同样,行使单项或部分权利或授权亦不构成对其他权利或授权的放弃,亦不影响该权利或授权的进一步行使。
  • 44.5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客户理解银行仅有义务履行本条款与条件中规定的职责或服务。
    客户同意,若本条款与条件中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条款与条件仍持续有效。
  • 44.6 客户同意,一旦银行发出通知,该通知即视为已由银行送达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 44.7 如果本条款与条件被翻译成其他语言,则当印尼语文本与该外语文本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时,以印尼语文本为准。

本条款与条件已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包括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规定进行调整。

PT Bank OCBC NISP Tbk 已在金融服务管理局注册并受其监管,同时也是印尼存款保险公司(LPS)的参保机构。